摘要

刑法扩大化由风险社会主导,其变局使古典自由观被现代自由观取代,进而产生现代刑法观、机能刑法观,这使刑法由体系思考转向问题思考,并产生积极刑法观。而积极刑法观常与无度性、情绪性、象征性相连,因而受到攻讦。但此皆由对积极刑法观的误解和对非罪化立法时代的偏执造成。刑法谦抑性业已无法回应入罪诉求的多样态,非罪化理论亦无法正确处理精神法益的地位问题。刑法扩大的危险在于其可能过度扩大而非扩大本身,在立法程序与谦抑司法的把控下,我国刑法并未过度扩大也不会过度扩大,犯罪率攀升是司法问题。囿于类型化程度较低,刑法罪名数的庞大并不意味着打击面的庞大,且其仅针对少数人的精神是不变的。

  • 单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