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中的终身监禁,既不属于中间刑罚,也不属于保安处分;既非死缓执行方式,更非死刑立即执行之替代刑。终身监禁适用前提是死刑减为无期徒刑。我国的终身监禁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期徒刑,它是针对特定罪名死刑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特殊规定,是针对特定犯罪的特殊措施。为充分发挥终身监禁的积极效用,应当适度扩大此规定的适用范围,如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危害公安安全类犯罪以及严重侵害他人生命的暴力性犯罪等。终身监禁适用条件限制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暴力犯罪,适用于应被判处死刑、死缓二年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并且以刑罚预防功能难以奏效为必要。从人道主义考量和终身监禁执行效果出发,我国终身监禁应转变为采用可得假释的终身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