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南作为我国首个确立发展的自由贸易港,立法权限相较自由贸易试验区应当有更大选择空间。自由贸易港立法权构建的实质是中央授权与地方立法的互动,中央授权立法是地方立法权的正当性来源。自由贸易港立法权通过中央立法的地方模式与中央授权的地方立法并行推进。中央立法的地方模式将政策试验通过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予以法治化,具体表现为地方试验的先行先试权、“央地会同”时期通过创制性立法权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央授权的地方立法是由海南依据地方立法权尤其是特殊地方立法权对一些中央权属的事项进行立法规制,特别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创设的自由贸易港法规立法权,将扩充自由贸易港的地方立法权限。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