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基本情况2022年6月,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ACF去除液”(该货物含有大于75%的γ-丁内酯),不能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根据2022年《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涉案货物成分γ-丁内酯为易制毒化学品,进口须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A公司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货物作退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