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重大疫情,国家防控措施的精准、高效,离不开个人信息的规范使用。由于目前我国欠缺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项立法和疫情下个人信息的具体使用制度,致使相关公权力机关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不规范,造成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侵犯。在个人信息的使用环节,公权力信息收集主体应限定为法律授权的主体;信息收集内容应符合疫情防控目的,而且应在最小范围内进行收集;信息的管理应做到专业安全;信息的共享应进行匿名化处理;信息披露限度的裁量应依据病毒传播科学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