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参照适用规定的解释应考虑不同语境和体系。居住权参照适用的解释关系到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生效时间,是《民法典》第230条与第371条规定冲突的实然表现,也是作为居住权设立载体的合同与遗嘱性质差异的必然结果。因此在对居住权进行“参照适用”解释适用时,应综合考虑物权变动规则和继承原理,在广义继承的概念下明确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应尊重继承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继承开始即生效力,登记仅产生宣示效力;遗赠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则应参照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生效规定,登记始生效力。二者结合使居住权的“参照适用”获得更圆满的解释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