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启动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目的所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中的特殊性,要求设计科学、合理的执行管辖规则。然而,新《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管辖的规定过于模糊,难以为司法实践中执行申请人提供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遵循便利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等基本原则,我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管辖应以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为主,针对特殊情况对地域管辖做适当调整,而专门人民法院可管辖与其相关的实现担保物权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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