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集体合同是一种自治机制和市场机制,这种自治基础上的市场机制本身导致其与传统私法的合同制度难以分离。从法教义学角度看,集体合同以私法合同的形式成立和消灭,对工会和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联合会具有债权效力,这些都是私法现象;传统私法曾试图通过代理理论和有利于第三人的合同理论解释集体合同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效力,但都不能自圆其说。为此,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了集体合同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规范效力,并提出社团理论、国家授权理论、自治理论,分别从社会法、公法、私法的角度解释上述规范效力。从中国集体合同制度发展的历史、社会经济基础和制度设计来看,私法的解释方案依然最优:集体合同以合同的方式成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为获得对全体劳动者的约束力,即规范效力。因此,集体合同是一种私法上的制度。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