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下数据确权成为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题,阻碍数据要素流动和数据交易。以纵向视角对财产权客体形态的历史变迁进行分析,根据企业数据的自然形成机理,对企业数据进行具体的类型区分。在类型化之上判断企业数据本质属性与财产权客体特征的吻合性,将契合度较高的企业数据资源纳入财产权保护范围内,在模仿财产权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数据的独特之处建构不同于传统财产权的新型财产权,以回应企业控制利用数据的本权所在。但出于企业数据与传统财产权高强度保护水平不适宜的考虑,试图通过法律手段限制此种财产权的排他范围。创建具有有限排他性的企业数据财产权,中和传统财产权过高的保护强度,在数据利用和数据保护之上平衡企业私益和社会公益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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