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1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和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制定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