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人及其他组织之行为须由自然人代为,此引发如下思考:该自然人的行为后果是否一律归属于法人或组织?于此问题,《合同法》第五十条做出规定,然此条文系概括规定,本文将通过对相关条文的梳理、结合相关学说、运用合理的法解释方法及借鉴国外制度的相关经验,以厘清该条文的妥当适用。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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