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颁布至今,已成为公司在进行跨国商业交易活动时无法忽视的风险基准之一。《反海外腐败法》在依据地域管辖等原则划定管辖范围的同时,还利用反腐败执法机构强势执法在实践中不断扩张域外管辖。中国作为吸引外资的新兴市场,清廉指数相对落后,一直是《反海外腐败法》适用案件的高发地区。随着中国倡议的提出,更进一步加强了对中方企业的执法。对此,我国政府应致力于完善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国内外企业创造平等自由的营商环境,中国企业应积极加强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通过多方面举措尽可能避免因FCPA管辖扩张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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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