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十年来,在主要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所在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先前不可仲裁的某些争议逐步变得可以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事项范围呈现出不断扩张的态势。究其原因,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拓展是内因,国际商事仲裁的竞争优势是外因,国家支持仲裁是推力,域外立法影响是引力。可仲裁事项扩张具有辩证效应,可能侵蚀国家司法主权,损害国家公共政策,减损裁决合法性,降低争议处理结果的确定性。我国《仲裁法》修订,可适度扩大涉外和国际仲裁可仲裁事项的范围,但应坚守不可仲裁事项的边际,强化对涉及强行法适用和公共政策的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