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法学的法理学是英国法学家奥斯丁所创立的。这个意义上的法理学是一门形式科学,它的研究主题可以被区分为三个方面:关于“法是什么”的主题,关于法的认识论与方法论的主题,关于“法的理想”的主题。部门法学是关于特定国家的现行有效的实在法的知识体系。部门法学作为知识体系必然会使用到法理学的三个方面的研究主题。现代社会科学不断分化与专门化、法律越来越细节化与复杂化、法律适用越来越疑难化,使得作为法学学科的法理学的产生成为必然。与部门法学相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形式客体,其典型特征是一门形式科学。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法理学对前两类主题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但是,相对缺乏对第三类主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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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