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是形成有效股东会议的重要形式,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关键途径。《公司法》第42条和第43条中关于出资比例的认定方式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造成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我国应结合对法条的认知,既考虑公司法的性质,也要借鉴其他地区关于表决权行使方式的有关规定。通过对法条的解读以及公司法的性质研究,得出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更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