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明朝政治文化的一大特色是廷杖。清人所修《明史·刑法志》云:“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这几样创造,实际上并无法律规定可以遵循,可是明朝人“踵而行之,竟于末造”,甚至到南明小朝廷风雨飘摇了,还舍不得放弃,的确令人叹息。然而我不打算叹息,我想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