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自始不发生效力,为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无效决定对已履行侵权判决不发生溯及力。但在我国专利整体质量不佳的背景下,由于侵权与无效程序分立的双轨制构造,二者程序衔接不畅导致相当数量无效权利被错误实施而难以实现事后事后救济,逆向激励权利人滥用程序而以无效权利不当获利,故有必要对现行专利无效决定溯及力制度再造。依侵权诉讼中无效抗辩可能性不同,比较法中主要存在判决既判力维持和突破两种模式。我国现行无效决定溯及力制度与双轨制构造具有天然不适应性,作为长期制度安排,建议在侵权诉讼中引入无效抗辩,依既判力原则无效决定对于已生效侵权判决不具有溯及力;双轨制构造下则应对无效决定溯及力进行扩张,权利行使前当事人已申请无效宣告的,无效决定生效后可破坏生效判决既判力而启动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