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法治作为法治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国法治发展中最积极、最活跃、最有生命力和实践性要素,是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逾越的发展阶段和不可或缺的实践形式。作为地方法治的内在组成部分,"法治东北"即"东北治理法治化",具有地方性、区域性、实验性和有限性等基本特征,是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基础和内在动力,对于国家法治和地方治理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必须打破自上而下的唯理主义建构观,重视和发掘本土经验,同时汲取先行法治化的地区和省份宝贵的经验教训,通过治理理念法治化、治理关系法治化和治理行为法治化等途径加快"法治东北"建设,进一步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实施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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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哈尔滨金融学院;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