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体育大数据的出现以及"数字体育"的兴起,运动员数据不但蕴含着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而且日益成为职业体育重要的生产要素,可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完成资产增值,因此需要将运动员的数据保护纳入运动员权利保护的范畴,保护运动员对个人数据的自主利益。但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个人数据的保护主要依托隐私权或人格权展开,这2种保护路径适用到运动员数据保护上存在明显不足。隐私权的保护路径忽视运动员体育比赛中产生的"非隐私信息"和运动员数据的强资产属性,人格权的保护路径也仅能在运动员数据受到不当披露和利益造成损害情形下提供事后的救济,而对于运动员在数据收集、储存和传输过程中其所享有的财产利益也未得以体现。保护运动员能够享有个人数据的人格利益和经济利益,可以考虑借鉴数据财产化理论,从财产权角度赋予运动员数据收益权或者报酬请求权。运动员数据的财产权保护,不但不会导致运动员数据人格权保护水平的降低,在一定程度上还能促进人格权的保护。在具体规范设计上,可参考知识产权"使用许可"规则,将"使用许可"制度适用于运动员的数据保护,相关机构只有在与运动员集体协商,支付一定财产对价,获得运动员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在约定许可的范围采集和利用运动员数据,以具体实现运动员数据所承载的经济利益,也避免不当收集和无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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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浙江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