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司法机关的积极作为,我国诉前羁押率显著下降,逮捕措施的适用基本实现了从“粗放式”向“优化型”的转变,“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目标初步实现。然而,诉前羁押率下降的主因在于政策压力而非制度主导,政策与法律制度在时效性、稳定性上的差异等因素,均将影响到羁押率调控的长效性。为实现逮捕措施适用的精细化,应当回归制度主导,并从规范层面对逮捕措施适用条件予以完善。适用逮捕措施的刑罚条件,有必要提高到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社会危险性以推定方式证明,采优势证据标准;保安处分功能应从强制措施中分离;取消“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与“曾经故意犯罪”适用径行逮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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