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航运结构的变化,以及人类对海洋环境重要性认识的提高,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是国际上普遍的趋势。油污单位责任限制赔偿体系可以弥补CLC/FUND1992体系调整范围的有限性,有效解决中小型溢油事故,并能够在CLC公约相互协调的基础上,适用于大型船舶溢油事故。该制度的建立与CLC公约相互补充,相互完善,更有利于平衡事故方和受害方的利益平衡,也能有促进我国航运业乃至保险业的发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