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信托与意定监护在法律结构上具有同源性,在价值定位上都基于信任展开。民事信托能够以其优势功能补足意定监护制度的不足。在制度设计上,应当明确意定监护中民事信托的设立条件、生效时间;明晰被监护人(委托人)、监护人、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建监护监督与信托监督一体的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