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保障跨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有效实施,需要从路径、主体、范围3个方面细化跨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内容。首先,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跨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路径,而把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作为附随路径。其次,把跨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主体分为职权主体和参与主体两种类型,并且对上述主体的职责权限或权利义务分别进行明晰。最后,将位于行政区边界且可能造成水污染、大气污染、噪音污染以及光污染的建设项目纳入到跨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范围之中,并以项目管理名录的形式加以明确和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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