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告知承诺制是一种基于申请人承诺而作出决定的审批方式,然而实务界和理论界对其性质认识不足。国务院文件中对告知承诺制的称呼和定位变动,地方政府则有契约管理、放弃审批和过程性便利措施等认识。学界有行政协议说、具体行政行为说、履职方式说、消极许可说等观点。但是,囿于行政行为中心论和对告知承诺制发展流变的观察局限,导致其论证各有缺陷。告知承诺制是在市场经济逐步发展的条件下,出现的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的审批改革。从外部看,告知承诺制在不改变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的前提下,简化了行政审批的方式,对行政步骤进行了超常和便捷的处置。从内部看,以信用审查替代客观审查,并基于申请人信用担保,实现权利和责任的非即时性交割是其运行机理。实践中的互动型、阶段型、结果型承诺审批制度均在该外延之内。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