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我国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在防控制度设计上的诸多不足,尤其关于疫情公布制度的规定;据该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来考察分析疫情公布制度的现实状况及在公布主体、公布内容、公布时限等方面所存在的缺陷,探析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而提出扩充公布主体、规范公布内容、调整公布时限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