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第一条为加强统计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区域内的统计严重失信单位的认定、披露、移出、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统计严重失信单位管理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惩戒教育的原则。第四条统计严重失信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