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一般应当采纳"条款,在立法论上存在明显失误,对控审分离这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造成了相当程度的冲击。为化解立法带来的不利影响,应在解释论层面探索适用该条款的妥善方案。一方面,允许法官在提供特别论证的基础上,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通过上诉审的事后审查机制敦促法官善尽论证义务。另一方面,当法院决定不采纳指控罪名与量刑建议做判决时,应充分保障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并探索在审判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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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