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政府外部规制成本高昂、企业自我规制效果不彰两大困境。经济法视域下的声誉激励通过奖励与制裁的方式发挥作用,兼具低监管成本与高规制收益的优势,能够有效化解此困境。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声誉激励时,一方面声誉制裁工具的运用须遵循谦抑干预和精准规制的理念,根据个人信息违法处理行为的危害性、危害持续时间、损害后果进行分级规制,并考虑声誉修复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声誉奖励的引入需明确授奖的实体标准和程序要件,具体可通过“白名单”制度得以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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