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次用工制度改革中形成的以定期劳动合同冲破固定工体制的路径依赖,是导致用工成本非正常增加的主要制度因素。虽然诚信理论推力不足,但在劳动合同立法实行20余年后,学界应当意识到定期合同规则中诚信原则缺失所引发的蝴蝶效应,并将其作为当前阶段劳动合同制度研究的中心问题。约定期限约束力的缺失扭曲了定期合同的法律属性和内部逻辑,惩戒性解雇中默示义务问题同样值得研究。如果说第一次用工制度改革的意义在于打破劳动关系的超稳定性,则第二次用工制度改革的意义在于实现劳动关系由超不稳定回归至相对稳定,首要目标是实现"期限内稳定"。从劳动关系诚信化开始制度变迁,《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才能真正实现,"降低企业人工成本"的政策目标才能以正确的方式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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