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在合同效力领域不再单独规定无效事由,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行为直接归于无效。通过对351件婚外同居赠与判决研究发现,通常因违背此原则合同被整体判定无效,而类案民事裁判理由书写部分存在界定模糊、说理不足等问题,并将公序良俗原则范化为社会一般道德评价,缺乏分类评价体系。基于此,应当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裁判时把握其本质内涵,遵循消极适用原则,并在适用时针对案件事实性质严格区分,对法律行为合俗性进行单独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