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法》要求调查人员在进行取证时应当对"全过程"录音录像,这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相比适用范围更广,要求更严格。这不仅确保了调查人员问询的客观公正性,而且凸显了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性权利。如若被调查人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录音录像可以对案件审理情景进行真实还原。同时,录音录像也是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需要。监察机关录音录像的功能定位主要体现在收集言词证据、实物证据等两个层面。讯问、询问和谈话构成收集言词证据的基本措施,而搜查、查封和扣押属于收集实物证据的主要方法。同时,录音录像的保管、移送、调取以及播放都必须贯穿"全过程"的法制流程。因此,科学且合理地运用录音录像,在一定程度上规制且规范了监察机关调查取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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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浙江工商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