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结婚行为作为重要的身份行为,对当事人的影响至关重要,相应结婚的条件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重点,其中结婚合意是缔结婚姻的私意要件,违反结婚合意缔结的婚姻可能会被撤销。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基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对婚姻缔结要件的相关规定既承袭了传统立法的精华,又顺应了尊重私权的立法趋势,其中第1053条对于婚姻缔结时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由无效婚姻改为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在具体司法适用中,隐瞒疾病的行为与(第三人)欺诈以及胁迫、重大误解而为结婚意思表示之间存在交织。基于此,借鉴域外立法及我国的司法表征,提出在司法适用中可将因(第三人)欺诈、(第三人)胁迫、重大误解缔结的婚姻确定为可撤销婚姻,且婚姻的撤销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应否溯及既往,以此区别于一般法律行为的撤销后果,从而凸显婚姻关系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