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我国《合同法》总则第42、43、97、107条,分则258、268、308、410条等都使用了"赔偿损失"的字眼,但这些条款散布于《合同法》的不同章节,且各条款承载的制度及功能也大不相同。显然,这些条款中的"赔偿损失"虽然概念同一,但赔偿的性质有别,赔偿的范围也各异,不可等同视之。但究竟这些条款中的"赔偿损失"有何差别?《合同法》未置一词,学理上则观点纷呈,实务中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