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专门教育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缺乏一个清晰和统一的权威定义。尽管法律上的专门学校名称替代了工读学校,但是工读教育和工读学校的称谓并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法律的修订和近年来各种新建的专门学校,更是使得其定义变得异常复杂和混乱。定义混乱的本质原因是目标、内涵、定位的迷惘,定义的厘清是制度重构的前提。美国的替代性学校是类似于我国专门学校的一类特殊学校,两者的对比可以引发我们关于专门教育定义更深的思考。借鉴美国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我们应该采用更广义的类型学定义,采用分级制进行区分,区分专门教育中教育和司法的不同属性,将司法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专门教育应该以学生的教育需求为视角,并关注通过教育实现改变这一核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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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