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协议彰显着现代行政的协商民主理念,为现代各国行政普遍采纳。基于行政协议所具有的合意性与行政性,识别行政协议性质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行为,对于协议纠纷的法律适用及其正确裁处关系重大,为此修正的《行政诉讼法》,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供了辨识民事合同和行政协议的“四要素”标准,但具体适用“四要素”标准时仍然面临适用困境。行政协议的具体识别要从构成行政协议“四要素”的特性认定出发,通过“四要素”的有效结合,在区分构成行政协议的形式要素和实质要素基础上,按照从形式要素到实质要素,采用要素积累,分步认定,实现协议的行政性或民事性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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