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删除权作为个人信息权益的工具性权利之一,以捍卫主体尊严为功能价值。与之相对,个人信息删除义务则以实现个人信息删除权为规范目的。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仅确立了基本法律框架,就实践中个人信息删除义务的履行,缺乏具体操作性。因此,即便当前各大电商平台均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其平台隐私政策有所更新,但仍存在第三方删除义务履行存疑、变相等同删除义务与匿名化处理、监管机制不完备以及适用限制不明晰的弊病,致使行为规则的错配与法律效果的失缪。为此亟需厘清规范层面的含义指向,同时细化具体实施规则。义务主体上,区分第三方法定删除义务;履行方式上,准确定位匿名化处理;监管机制上,强调健全外部监管;适用限制上,明晰信息存储期限。通过构建多维治理框架,回应信息主体的删除诉求,引导个人信息保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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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山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