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主要研究《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CAS3)对投资性房地产会计计量模式选择规定的合理性。首先认为CAS3中对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规范过分的偏向成本模式以及同一企业只可选择一种计量模式在实务中的不可操作性;其次,建议CAS3适当扩展公允价值的运用条件且允许同一企业可同时选择两种计量模式;最后,以方大集团为例,参照方大集团在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选择和应用中的成功经验,以期为其他企业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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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CAS3)对投资性房地产会计计量模式选择规定的合理性。首先认为CAS3中对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规范过分的偏向成本模式以及同一企业只可选择一种计量模式在实务中的不可操作性;其次,建议CAS3适当扩展公允价值的运用条件且允许同一企业可同时选择两种计量模式;最后,以方大集团为例,参照方大集团在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选择和应用中的成功经验,以期为其他企业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