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破坏侵权是否应当完全适用环境污染侵权中的归责原则,其与环境污染侵权是否为两种完全不同的侵权类型,或者是相对独立但又有一定内在关联性和一致性的侵权类型,是目前学界尚有争议的问题。从生态破坏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困扰,以及相应归责原则适用的基础条件来看,生态破坏侵权应作为一个独立的侵权类型,并适用环境污染侵权的相关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