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知情交付类案件的定性取决于如何理解诈骗罪中被害人的处分行为。作为通说的处分意识必要说,无论是其中的处分意识严格论还是缓和论,尚都存在诸多疑问。盗窃与诈骗在基本构造上的差异是有无被害人因素的介入。被害人因素的本质属性在于被害人过错。被害人过错从被害人角度体现为被害人处分,从行为人角度体现为被害人被利用。以行为人角度来看,处分意识不要说的方向总体值得提倡。在此基础上,盗窃与诈骗的区别在于,在被害人实施客观处分之前,行为人是否已经主动侵入了被害人的财产支配领域,改变了财产的本来状态,使得被害人最终的处分行为仅具有形式意义。以此为标准,不知情交付类案件的定性难题可以得到妥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