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包括:未规定同种主刑的并罚原则;未规定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并罚;未规定同种附加刑合并处罚的原则;规定对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并罚只执行有期徒刑可能导致以轻刑吸收重刑、导致以拘役的执行为前提的制度无法适用;规定对异种附加刑应分别执行可能难以适用;等等。针对上述不足,应当对刑法规定进行修改,包括:明确规定同种主刑、同种附加刑的并罚原则;明文规定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并罚;明文规定将拘役等量折算成有期徒刑再与有期徒刑并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