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理论承认权利失效规则,司法实践亦在具体案例中适用该规则。权利失效的成立要件为时间要素、情状要素和相对人信赖,情状要素要求权利人的行为导致相对人信赖权利人不会再主张权利。在上述成立要件之下,尚隐含三个基础条件:适当行使权利之"义务"、相对人的信赖值得保护、不行使权利具有可归责性。判断相对人的信赖是否值得保护,取决于由内心的信赖所表现出来的行为,当民事主体的行为表明信赖达到相当程度时,就具备了法律保护的正当理由;在相对人没有通过行为对外公示自己的信赖情况下,判断相对人是否值得法律保护的标准可以是:权利人行使权利是否会为相对人带来较大不利。判断权利失效能否成立,不仅要审查三个构成要件,而且要满足三个基础条件,从而使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衡平。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