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关联交易的恶劣事件频发,然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自设立以来适用数量寥寥无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行为本质特征可解构为违背义务与滥用权利两个方面,对背信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价值评判不应当采取缩小解释,即重大损失的认定范围包含间接损失,立案前挽回的损失不予以扣减。此外,需要将本罪与其它犯罪可能存在的交叉关系厘清,才能真正激活该法条的适用。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