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4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规定,过渡期间增值税按中央和地方"五五分成"。本文将"营改增"后,中央和地方税种分成比例调整的改革界定为后增值税改革,并认为2-3年过渡期后,增值税必须重新分成,且坚持以下三原则:一是要保证央地原有财力稳定,以减少改革阻力为前提;二是要坚持"94分税制"核心,确保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不发生巨大波动为原则,构建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三是重构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主体税种,从而充分调动地方政府促进国家治理转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此,建议以调整所得税分成比例为中心,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4:6的比例分成;流转税中央政府占主导为原则,新增值税中央和地方政府按6:4的比例分成;并将车辆购置税下放到地方政府,弥补地方政府财政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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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