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第十六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一般规范,根据该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在公司举行股东(大)会决议是否为其提供担保时需要回避表决。一人公司实质上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但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在适用该规定时会产生一些问题,从而导致相关法律制度失效。针对可能产生的风险,为完善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制度,应当建立担保登记与公示制度,严格适用《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完善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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