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突出了生态环境本身的独立价值,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具有深远意义。污染环境罪的刑罚方式包括自由刑与罚金刑。山西省司法实践中,污染环境罪的量刑偏轻:罚金数额较低,自由刑刑期较短、缓刑适用较多。观念认知方面,各方主体对环境利益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技术方面,环境污染所损害的法益不易衡量;配套机制方面,环境行政部门进行损害鉴定的范围过窄,鉴定费用过高。倡行义务本位论的环保理念;引进虚拟治理成本计算方法,全面合理地评估损害;扩大社会性鉴定机构的参与;强化罚金刑的经济威慑功能成为必要的进路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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