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违法性判断过程中,基于对法秩序统一性的不同理解,存在论与目的论相应地衍生出违法一元论与违法相对论等违法性判断理论,前者又分为严格的违法一元论与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严格的违法一元论在违法性判断上是形式性的,不能进行实质的判断。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以二重构造作为违法性判断太过复杂,在实务上没有必要性,其判断意义也值得怀疑。违法相对论以坚持法秩序统一性为前提,通过限制矛盾的目的规范或者确立二者目的的优先性来进行违法性判断。这一判断机理因兼顾法秩序的统一及各自法领域目的的实现而更具合理性。

  • 单位
    闽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