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新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对民法债的概念和体系,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再到肯定的曲折发展过程。其间既有政治和经济的因素,也有学术的因素。《民法典》第118条关于民法债的概念和体系的规定,其制度价值在于为构建一个科学的债的制度体系奠定基础,从而也为民法体系的构建奠定必要的基础。然而,《民法典》关于债的规定分散在总则、合同、人格权、侵权责任等编,呈现出“碎片化”的现象。这一现象表明,我国民法法典化的任务尚未完成,离编纂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 单位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