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构建公共数据国家所有权既是适应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需要、体现数据利他主义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公平合理的公共数据开放使用制度的应然选择。在客体层面,应首先完成公共数据由整体性、总括性的“资源”向特定性、单元性的“集合”转化,并可依据开放目的将公共数据区分为国有公用公共数据和国有私用公共数据两类。在内容层面,应聚焦于公共数据全民的使用权、受益权与国家的管理权、收益权之平衡,建构以管理权能和收益权能为核心的权能体系。在行使层面,公共数据国家所有权可通过行政法上“公有化—许可—使用”和民法上“所有权—授权—用益权”的双重路径实现。由此便可阐明公共数据国家所有权在法理上的正当性:作为公共财产的公共数据,既可通过以宪法为核心的公法规范实现全民共享和分配正当;又可通过以民法为核心的私法规范来实现社会化、市场化利用,推动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