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法实施条例》通过对“证据确凿”加以解释的方式,间接引入“清晰且令人信服”作为综合衡量职务违法证明标准的重要条件,构建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差异化的证据标准体系。“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表述来自我国学术著作对英美证据法中Clearandconvincing证明标准的概念移植。通过域外起源与本土语境的双向考察可以发现,汉语言环境中的“令人信服”具有鲜明的主观价值判断色彩及自洽的情理逻辑,需要在实践中予以充分的理论关照。监察人员要立足职务违法案件特点,准确理解和把握“清晰且令人信服”的内涵,有效发挥证据标准的规范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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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