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本刊讯自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以来,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争议。据此,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在法律适用、追溯期限以及后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等方面作出补充解释。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方面,《意见》指出,根据新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